路國華先生暨路宋友慈女士獎學金設置辦法(修正後全文)
105.06.01第172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2.13第174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總工會前秘書長路國華夫人路宋友慈女士,為彰顯路秘書長終身致力於勞工事務與追求勞工權益之精神,以及在兩岸交流的貢獻,鼓勵青年學子勤學向善,特捐贈本校新台幣3百萬元整獎學金基金,加入學校配合款後的孳息,每年提供15萬元作為獎學金,並將獎學金分成三部份分別獎勵社會科學院(除勞工關係學系外之系所)、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勞工關係學系大學部等之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本校「捐款辦學設立基金、孳息及使用辦法」訂定。
第三條 申請要件、審查與義務
一、申請對象 |
社會科學院(勞工關係學系外之系所)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學生。 |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錄取本系碩士班並註冊入學之在學學生。 |
二、名額 |
社會科學院(勞工關係學系外系所)各系所各推薦一名,共五名。 |
十名。 |
三、金額 |
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
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若獲獎人數少於十名者,以每年獎學金壹拾萬元額度均分。若獲獎人數少於五名者,每名獎學金新台幣貳萬元整。每年獎學金若有剩餘額度者,得流用至下一學年度。 |
四、申請條件 |
由各系所自訂。 |
本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錄取本系碩士班並註冊入學之在學學生。 |
五、檢附資料 |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學生證影本乙份。 (三)歷年成績單(含名次)正本乙份。 (四)自傳乙篇。 (五)申請人從事兩岸學術交流活動(包括撰寫畢業論文,於學術期刊、研討會發表論文,或從事各項學術研究計畫、兩岸交流活動等)具體事蹟及成果書。 |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學術活動或研究佐證資料。 |
六、審查單位 |
各系所評審後各推薦一名。 |
本獎學金之核發,由勞工關係學系學生學習委員會依申請者之申請資料審查後決定獲獎名單。 |
七、義務 |
獲獎者應出席獎學金頒獎活動。 |
(一)獲獎者應出席獎學金頒獎活動。 (二)參與勞工關係學系舉辦之學習經驗與讀書方法宣導活動、校外交流活動。 |
八、申請時間 |
獎學金每年頒發給乙次,申請時間確實日期另行公佈。 |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